(2017)京0119民初3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北京海成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司文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海成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司文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3451号原告:北京海成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南菜园住宅二区43号楼6层511。法定代表人:赵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云霞,女,1976年8月22日出生,北京海成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司文泽,男,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海成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司文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海成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海成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海成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淑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