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刑更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韦荣贵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荣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刑更74号罪犯韦荣贵,男,1973年9月7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现服刑于江苏省通州监狱。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2)澄刑初字第02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荣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责令继续退赔违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0日交付执行。2014年11月17日,本院以(2014)通中刑执字第198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于2017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认为,罪犯韦荣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韦荣贵减刑的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韦荣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韦荣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荣贵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五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5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海力代理审判员 马亦乐代理审判员 张娟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