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执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丁秋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丁秋伟,泉州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3执119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336号凯祥大厦1-3层,组织机构代码:74909393-1。主要负责人:林大业,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哲仁,福建泉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丁秋伟,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泉州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世纪大道843号之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709551327。法定代表人:汤沸,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3民初5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秋伟、泉州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16836.06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泉州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琼璋执行员 涂书贤执行员 连博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钻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