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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4民初2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沈玉红与施建飞、射阳县华盛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玉红,施建飞,射阳县华盛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射阳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4民初2518号原告:沈玉红,女,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同玉,江苏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建飞,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经济开发区。被告:射阳县华盛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合德镇发宏街1号。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射阳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射阳县双拥南路银胜名都11号楼门市。原告沈玉红与被告施建飞、被告射阳县华盛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射阳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沈玉红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玉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玉红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玉红负担。审判员  陈以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素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