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025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赵宏军与安亚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宏军,安亚刚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5民初401号原告赵宏军,汉族,正宁县人,农民。被告安亚刚,汉族,正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宏军与被告安亚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赵宏军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宏军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宏军负担。审判员 张 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凤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