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民终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吉林省西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项目镇赉项目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与李国华,松原市江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省西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项目镇赉项目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李国华,松原市江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终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西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项目镇赉项目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石志海,该委员会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华,男,1968年2月13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镇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傲,吉林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松原市江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志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宏伟,该公司项目部经理。上诉人吉林省西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项目镇赉项目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李国华、原审被告松原市江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镇赉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二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吉林省西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项目镇赉项目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石志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被上诉人李国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傲,原审被告松原市江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志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宏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审判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镇赉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二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镇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吉林省西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项目镇赉项目区建设管理委员会预交的上诉费18300.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王剑秋审 判 员 张天秋代理审判员 刘 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炳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