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7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董某某申请李某某、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李某某,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7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男,196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原籍内蒙古察右中旗,个体。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原籍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个体。被执行人樊某某,男,196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原籍同上,个体。本院受理董某某申请执行樊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履行了11900.00元义务,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董某某要求撤销执行申请,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2015)察中民初字第4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 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瑾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