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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终6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松林达电子有限公司、石家庄攻略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松林达电子有限公司,石家庄攻略商贸有限公司,东莞欧陆电子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终685号之一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松林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航城大道安乐工业区A5栋厂房四楼B之一。法定代表人:刘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石家庄攻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北区古城大街南侧、永安街北侧国际皮革城二期四层A061铺位。法定代表人:季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宗艳艳,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东莞欧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厦边村。法定代表人:李广浩,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九龙工业园凤凰三横路99号。法定代表人:张雱,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该公司法务。上诉人深圳市松林达电子有限公司、石家庄攻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欧陆电子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一审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收到深圳市松林达电子有限公司上诉状后,于2017年1月3日向深圳市松林达电子有限公司发出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深圳市松林达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800元。该通知书送达后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深圳市松林达电子有限公司始终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松林达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邓燕辉审 判 员  郑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婵娟书 记 员  梁淑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