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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01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唐绍俊与东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和东乡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绍俊,东乡县人民政府,东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2901行初12号原告:唐绍俊。被告:东乡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忠学,系该县县长。被告:东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法人代表:闫宏瑞,系该局局长。原告唐绍俊不服被告东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和东乡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协调处理为由,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唐绍俊撤诉的理由成立,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绍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绍俊承担。审 判 长  冯小焱代理审判员  陈望临代理审判员  孙广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月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