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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493号原告:郝某,女,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郝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郝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其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