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493号原告:郝某,女,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郝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郝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其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