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廷瑞与XX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廷瑞,XX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3民初663号原告:王廷瑞,男,汉族,1951年7月1日出生,住所大荔县安仁镇通润村。被告:XX顺,男,汉族,1954年6月8日出生,住所大荔县安仁镇通润村。本院在审理王廷瑞与XX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廷瑞于2017日4月14日以双方已和解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廷瑞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廷瑞撤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原告王廷瑞负担审判员 周芝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江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