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2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与李娅郭政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李娅,郭政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237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9号。负责人:刘英丽,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宗彬,重庆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娅,女,199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郭政建,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与被告李娅、郭政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8元,减半收取879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