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什邡市宏达建筑有限公司诉盛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什邡市宏达建筑有限公司,盛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财保18号申请人什邡市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皂角镇双泉村七组。法定代表人李吴波。委托代理人尹其华。被申请人盛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工业集中发展区韶山路南段。法定代表人蔡琼。申请人什邡市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盛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72135.6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65009128020170000001保单为申请人什邡市宏达建筑有限公司提供相应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什邡市宏达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盛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72135.6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李晓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佳琳书 记 员 郝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