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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3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沭阳长城医院与张兵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长城医院,张兵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3845号原告:沭阳长城医院,住所地沭阳县西城馥邦小区**幢*****号。法定代表人:戚文中,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月来、朱满,江苏沂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兵,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沭阳长城医院诉被告张兵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沭阳长城医院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沭阳长城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何占付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姬永昊书 记 员 张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