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3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丁进才与郭方堂、徐小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进才,郭方堂,徐小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408号原告:丁进才,男,1953年9月10日生,汉族。被告:郭方堂,男,1948年12月20日生,汉族。被告:徐小红,男,1965年4月4日生,汉族。原告丁进才与被告郭方堂、徐小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丁进才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进才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丁进才负担。审判员 韩东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彬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