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23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丁进才与郭方堂、徐小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进才,郭方堂,徐小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408号原告:丁进才,男,1953年9月10日生,汉族。被告:郭方堂,男,1948年12月20日生,汉族。被告:徐小红,男,1965年4月4日生,汉族。原告丁进才与被告郭方堂、徐小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丁进才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进才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丁进才负担。审判员  韩东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彬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