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3民初字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解航与刘帅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航,刘帅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3民初字111号原告解航。委托代理人廖志峰,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帅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解航与被告刘帅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解航于2017年4月1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航撤回诉讼。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解航负担。审 判 员 谢 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翁婉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