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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3民初字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解航与刘帅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航,刘帅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3民初字111号原告解航。委托代理人廖志峰,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帅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解航与被告刘帅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解航于2017年4月1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航撤回诉讼。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解航负担。审 判 员  谢 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翁婉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