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执异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宿迁市钟吾初级中学、李冬梅与张波、程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迁市钟吾初级中学,李冬梅,张波,程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02执异19号异议人(案外人)宿迁市钟吾初级中学。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黄河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宋志平。委托代理人王文丽,该校职工。申请执行人李��梅,女,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张波,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程杨,女,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李冬梅与张波、程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宿迁市钟吾初级中学(以下简称钟吾中学)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钟吾中学异议称:请求撤销对张波、程杨民间借贷案执行过程中采取对户名为程杨,账号为13×××74的银行账户存款34000元的冻结。理由为:本笔款项不属于程杨个人所有,是我校处理一批学生旧桌椅的收入,因当时报批手续不完整等原因,无法及时入账,由我校会计程杨代为保管。因金额较大,故暂以程杨个人名义以存单形式存入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13×××74账户上,待手续完备后再做相关入账手续。然因其个人目前存在经济纠纷,导致该笔款项被冻结。故申请法院将该笔款项返还我校,以便及时入账为感。经审查查明,李冬梅与张波、程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宿城民初字第171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张波、程杨未履行还款义务,李冬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5)宿城执字第3640号执行裁定书,并向中国建设银行宿迁分行发出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开户人为程杨,账号为13×××74的银行存款34000元。该存款(存单)账户系普通账户。本院认为,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冻结被执行人程杨银行存款34000元,该存款账户(存单)系普通账户,该账户上的存款应属程杨所有。异议人主张该账户上存款系其所有没有法律依据,对该账户上的存款应不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故异议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宿迁市钟吾初级中学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判长 朱雪芹审判员 丁桂林审判员 吴良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蓁蓁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