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苏州望亭凯乐特起升机械有限公司与无锡烨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高平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望亭凯乐特起升机械有限公司,无锡烨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高平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1436号原告:苏州望亭凯乐特起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泥图湾村(问渡路)。法定代表人:顾金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振丹,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烨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工业园胶阳路。法定代表人:周雪娟。被告:高平风,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望亭凯乐特起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烨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高平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望亭凯乐特起升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望亭凯乐特起升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望亭凯乐特起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6元,由原告苏州望亭凯乐特起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方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