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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3执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刘维建与刘东芳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维建,刘东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3执保13号申请人刘维建,男。被申请人刘东芳,女。申请人刘维建与被申请人刘东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维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刘东芳的工资予以冻结,申请人刘维建已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东芳在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老公营子煤矿的工资619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17年4月14日至2018年4月1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润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