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3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梁聪慧、刘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聪慧,刘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3476号申请人:梁聪慧,女,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旺,天津言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镇,天津言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宁,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梁聪慧诉刘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梁聪慧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宁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蓝山花园东区xxx号房屋进行保全,要求查封该套房屋房产档案,限制流通转让。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0346121900326624836)以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梁聪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刘宁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号房屋一套,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志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乔蕴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