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6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詹传清与陈明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传清,陈明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386号原告:詹传清,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陈明来,男,195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詹传清与被告陈明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5日作出(2016)���0426民初756号民事判决。原告詹传清不服该判决,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闽04民终1286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詹传清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詹传清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詹传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詹传清负担。审 判 长 陈 其 乐审 判 员 黄珑���人民陪审员 陈 由 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金 妹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