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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1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玉龙与王继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龙,王继彪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1民初650号原告李玉龙,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被告王继彪,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原告李玉龙诉被告王继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6日立案审理。原告李玉龙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继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新存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0元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王继彪承担。审 判 长  张秋松人民陪审员  夏红涛人民陪审员  苏 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卫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