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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孙世明与延边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秀峰、南彩莲、于全国、王伟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保238号申请保全人:孙世明,男,1966年1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王玉华,女,1967年8月7日生。被申请保全人:延边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秀峰,总经理。被申请保全人:吴秀峰,男,1958年8月23日生。被申请保全人:南彩莲,女,1959年10月3日生。被申请保全人:于全国,男,成年人。被申请保全人:王伟萍,女,成年人。申请保全人孙世明与被申请保全人延边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秀峰、南彩莲、于全国、王伟萍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孙世明于2017年4月13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吴秀峰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后,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吉2401民初22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申请保全人孙世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吴秀峰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二、冻结申请保全人孙世明名下车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二年。保全费2020元(已由申请保全人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申请保全人需要延长冻结期限,���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路延吉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吉2401执保238号延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延吉市房屋交易中心:延边州公安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申请保全人孙世明与被申请保全人延边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秀峰、南彩莲、于全国、王伟萍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保23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吴秀峰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太平街3105-2号,产权证号为175392号,幢号为406号,房号为1-1号,建筑面积为124.29平方米房屋产籍手续。二、冻结申请保全人孙世明名下的吉H236**号福特牌小型汽车车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二年。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