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3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罗华兴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华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23刑初8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华兴,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文盲,农民,住绥阳县。2002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3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2013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16年12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绥阳县看守所。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绥检公诉刑诉(201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华兴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永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华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华兴到绥阳县黄杨镇清溪村河坝组村民万某家中,将其价值20元的黑色手机、价值223元的绿色手机,现金2元,以及价值约540元的6只鸡盗走;2016年12月13日晚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华兴将绥阳县黄杨镇天坪村竹元组村民余某家关在灶孔内的6只鸡装在背篼里,并将盗取的该6只鸡放置于余某家厨房里,后其将漆某家的鸡盗窃后,再去准备将该6只鸡背走时,因怕被发现便没有将该6只鸡背走;2016年12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华兴到绥阳县黄杨镇天坪村竹元组村民漆某家将鸡圈里价值约540元的6只鸡盗走;2016年12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华兴到绥阳县黄杨镇天坪村竹元组村民王某家鸡圈处将价值约540元的7只鸡盗走。另查明:1、2016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将被盗的两部手机发还给了被害人万某,万某被盗的2元钱现金及价值540元的6只鸡没有退还;2、漆某家被盗价值约540元的鸡已找回;3、王某家被盗的7只鸡(价值540元)已找回6只,有1只鸡(平均折价77元)没有找回。另查明:被告人罗华兴于2002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3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于2013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于2015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华兴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罗华兴的供述,被害人万某、余某、漆某、罗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2014)绥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罗华兴盗窃案件退赃情况,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华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8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罗华兴于2014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于2015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其多次实施盗窃等侵犯财产的故意犯罪,屡教不改,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被告人罗华兴盗窃余某家6只鸡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该次犯罪行为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综合上述情节予以量刑。被告人罗华兴所盗窃的财物没有退还受害人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责令其折价退赔被害人。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华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罗华兴退赔被害人万明东542元,退赔被害人王顺利7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远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项 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