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1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陈忠镜与吴昌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镜,吴昌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1民初1506号原告:陈忠镜,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吴昌庆,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告陈忠镜与被告吴昌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陈忠镜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陈忠镜以双方已就还款事业达成协议,且吴昌庆已偿还了部分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忠镜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陈忠镜负担。审判员 季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惠珍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