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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37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兴顺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肇庆澳华铝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兴顺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肇庆澳华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3780号之一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兴顺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工业园新源一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6770766561。法定代表人:谭炽东。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涛,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肇庆澳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明珠路澳华铝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73097908A。法定代表人:柳静斌。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兴顺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诉肇庆澳华铝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肇庆澳华铝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尊重,准予撤诉。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兴顺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20元、财产保全费2165元,合共52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兴顺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羊 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嘉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