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以凤与赵琦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以凤,赵琦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1437号原告:刘以凤,女,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私企业主,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念,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琦琦,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原告刘以凤与被告赵琦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刘以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以凤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常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玉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