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104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代华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7104刑初1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代华,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因本案于2017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黑齐铁检刑诉〔201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华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傲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代华在哈尔滨铁路局塔河站站内停留的货运列车上,趁夜间无人之机,多次盗窃古莲河产原煤共计4380千克,共价值人民币1839.60元,均运回自家院内准备自用。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7年1月7日将代华抓获归案。破案后,赃物被依法收缴,已返还被盗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代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崔某的证言,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返还清单、称量记录、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代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铁路运输物资,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代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赃物被依法收缴,已返还被害单位,客观上减轻了社会危害,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代华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六百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代华退赔被盗单位古莲河产原煤四千三百八十千克(已返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鲍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赵 星书 记 员 刘海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