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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1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游某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轻刑快审专用) (2017)粤0306刑初1994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游某某,男,住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 被告人周某某,男,住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 辩护人杨水莲,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告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9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某某、周某某犯盗窃罪。 辩护意见 被告人游某某、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被告人游某某、周某某因没钱用,密谋盗窃电动车卖钱。2016年11月2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游某某、周某某来到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南昌社区寻找作案目标。在南昌第二新村西区4巷6号楼下,发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风凌牌电动车未上锁,后被告人游某某将该车推走,然后由被告人周某某推离现场。因担心一部电动车卖的钱不够分,被告人游某某、周某某将盗得的电动车藏匿在路边后,返回南昌第二新村西区继续寻找目标。后二人在南昌第二新村西区2巷5号楼下,发现被害人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益派牌电动车未上锁,被告人游某某、周某某随后将该车盗走。后被告人游某某、周某某将盗得的两部电动车骑到西乡九围蔗园埔游某某的住处楼下充电,准备充完电后再行销赃。当日19时许,宝安分局经视频追踪,在西乡九围蔗园埔大门附近将被告人游某某、周某某人赃并获。经鉴定:涉案益派牌世纪公主电动车一辆价值2010元;风凌牌世纪公主电动车一辆价值2275元;合计价值4285元。 本院意见 被告人游某某、周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轻处罚。 判 决 一、 被告人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17年5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 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17年5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 海 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潘 少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