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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执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宋某甲与宋某乙、宋某丙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宋某丁,宋某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724号申请执行人宋某甲。被执行人宋某乙。被执行人宋某丙。被执行人宋某丁。被执行人宋某戊。申请执行人宋某甲与被执行人宋某乙等继承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3民初9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文登分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1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3民初91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晓阳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世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