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福州仓山区胡强文化用品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福州仓山区胡强文化用品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256号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宝荷路9号。法定代表人:王立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表人:陈至育、龚建华,福建瀛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仓山区胡强文化用品店,经营地址福州市仓山区XX学生公寓*号楼*层。经营者:胡强。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仓山区胡强文化用品店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元,减半收取计160元,由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瑞钦审 判 员  潘 筝代理审判员  刘启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黄金凤书 记 员  陈流毅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