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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郑国良、郑海治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良,郑海治,郑海平,郑淑根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刑初96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国良,男,1972年2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龙海市。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7月18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林志山、吴雅玲,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郑海治,男,1954年9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龙海市。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7月1日、同年12月30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郑海平,男,1954年6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文盲,农民,住龙海市。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7月1日、同年12月30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郑淑根,男,1958年8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文盲,农民,住龙海市。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7月18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生态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国良、郑海治、郑海平、郑淑根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毅、杨伟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海治、郑海平、郑淑根、郑国良及其辩护人林志山、吴雅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年底至2014年年初间,被告人郑国良、郑海治、郑海平、郑淑根经共谋后,在未办理林木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佣他人砍伐其种植于龙海市九湖镇马岭村“内虎”林地的巨尾桉林木共37.44亩(马岭村林业基本图第030、050小班),并将滥伐林木运出销售,从中牟利。其间,被告人郑国良主要负责联系砍伐工人和运输车辆,被告人郑海治主要负责记账,被告人郑海平主要负责现场管理,被告人郑淑根委托被告人郑国良处理砍伐巨尾桉林木出售一事。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鉴定,被砍伐林木的立木蓄积量为125.9032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郑海治、郑海平于2016年7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后,主动劝说、动员被告人郑国良、郑淑根投案,并于2016年7月18日陪同被告人郑淑根到龙海市公安局圆山森林派出所投案,经被告人郑海治、郑海平动员被告人郑国良也于同日主动向龙海市公安局圆山森林派出所投案。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定被告人郑国良、郑海治、郑海平、郑淑根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公诉机关在公诉词补充认定郑海治、郑海平均有立功情节,郑国良、郑淑根均有自首情节。建议对郑国良、郑海治、郑海平、郑淑根犯滥伐林木罪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郑国良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意见。要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郑国良有自首的情节,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郑海治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意见。要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郑海平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意见。要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郑淑根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意见。要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年底至2014年年初间,被告人郑国良、郑海治、郑海平、郑淑根经共谋后,在未办理林木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佣他人砍伐其种植于龙海市九湖镇马岭村“内虎”林地的巨尾桉林木共37.44亩(马岭村林业基本图第10大班的第030、050小班),并将滥伐的林木运出销售,从中牟利。郑国良主要负责联系砍伐工人和运输车辆,郑海治主要负责记账,郑海平主要负责现场管理,郑淑根委托郑国良处理砍伐巨尾桉林木出售一事。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鉴定,被砍伐林木的立木蓄积量为125.9032立方米。被告人郑海治、郑海平于2016年7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劝说、动员被告人郑国良、郑淑根投案,并于2016年7月18日陪同郑淑根到龙海市公安局圆山森林派出所投案。郑国良也于同日主动到龙海市公安局圆山森林派出所投案。2017年3月31日,被告人郑国良、郑海治、郑海平、郑淑根与龙海市林业局签订林地补植协议书,郑国良、郑海治、郑海平、郑淑根于2017年6月1日之前在龙海市双第农场公益林地补植37.44亩树苗,并交纳相应保证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国良、郑海治、郑海平、郑淑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归案经过、发破案报告、户籍证明、审前社会调查意见书、(2017)闽0681民特12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国良、郑海治、郑海平、郑淑根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立木蓄积量达125.9032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郑国良、郑海治、郑海平、郑淑根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郑国良、郑淑根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郑海治、郑海平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均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鉴于郑国良、郑海治、郑海平、郑淑根能与龙海市林业局签定《林地补植协议书》,并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以采纳。郑国良的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可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可以采纳。根据郑国良、郑海治、郑海平、郑淑根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对郑国良、郑海治、郑海平、郑淑根可宣告缓刑,但郑国良、郑海治、郑海平、郑淑根在本判决生效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国良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八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郑海治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八千元(已缴纳)。三、被告人郑海平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八千元(已缴纳)。四、被告人郑淑根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八千元(已缴纳)。五、被告人郑国良、郑海治、郑海平、郑淑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按《林地补植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高闽辉审 判 员  陈惠民人民陪审员  卢妙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羡苹【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