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3民初5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唐春生与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春生,王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3民初567号之二原告:唐春生,男,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告:王飞,男,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受理原告唐春生与被告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唐春生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飞所有的皖XXX**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为36000元)。余某某自愿以其所有的存在安徽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50000元为原告唐春生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余某某以其所有的在安徽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存款50000元为唐春生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余某某所有的在安徽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存款50000元,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胜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玉梅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