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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81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联满交通肇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联满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81刑初21号公诉机关津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联满,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澧县澧澹街道办事处上福社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1月19日被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8日被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3日被津市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津市市看守所。津市市人民检察院以津检刑诉[20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联满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业才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兰毅担任记录。津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联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津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4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王联满驾驶湘J777**号小型轿车,沿省道20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津市市毛里湖镇大山村9组路段左转弯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与后方同向被害人刘某昂驾驶的湘J86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刘某昂重伤,后于2016年8月10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津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王联满负次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津市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被害人刘某昂系交通事故导致重型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2016年3月25日,被告人王联满在家人的陪同下主动到津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事故发生后,经津市市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62万元(已支付),被告人王联满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4.45万元,现已支付12.4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联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王联满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津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归案经过,本院民事调解书,受害方医疗费领款凭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被告人王联满的驾证、机动车行驶证,被害人刘某昂的身份证、人口信息表;证人廖某、吴某平、王某、庞某顺、刘某惠的证言;津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湘公交认字[2016]第000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津市市公安局公(津)2016(刑技)交尸检字第020号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常德市常价司法鉴定所常价[2016]痕鉴字第159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常广司鉴[2016]临鉴字第403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联满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联满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联满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且大部分已实际履行,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联满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的意见适当,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联满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业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兰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