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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8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建伍与于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伍,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158号申请执行人李建伍,男,1955年10月5日生,汉族,哈尔滨市人才职工托管中心退休职工,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于波,男,1965年3月3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执行(2017)黑0108执158号李建伍与于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4050元。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波承诺2017年11月30日前给付李建伍4050元。如到期不履行给付义务,李建伍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8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东审判员  管 影审判员  冀宇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