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12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刘跃、何春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跃,何春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126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杨家闪,男,196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景华,女,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某,女,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解除保全申请人:杨晓晨,女,201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法定代理人:陈某(系杨晓晨��母亲),住安徽省凤台县。解除保全申请人:杨晓悦,女,201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法定代理人:陈某。上述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许子庆、汪耀皖,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跃,男,199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刘徐红,男,系刘跃的父亲,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何春艳,女,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杨家闪、刘景华、陈某、杨晓晨、杨晓悦与刘跃、何春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七年三月十四日作出(2017)皖1226民初126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刘跃、何春艳的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扣押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为三年)。我院执行局已将苏K×××××号“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查封。杨家闪、刘景华、陈某、杨晓晨、杨晓悦于二0一七年四月十四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苏K×××××号“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查封,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跃、何春艳的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它财���的冻结、扣押(解除对苏K×××××号“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查封)。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杨家闪、刘景华、陈某、杨晓晨、杨晓悦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汉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若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