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张一鸣与湖北大力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一鸣,湖北大力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03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张一鸣,女,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随州市曾都区粮食局院内。被执行人湖北大力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经济开发区十里铺村。法定代表人李连洪,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一鸣与被执行人湖北大力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的(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一鸣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湖北大力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立付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朝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