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91执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马春亭诉大庆市东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春亭,大庆市东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1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春亭,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执行人大庆市东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开发区龙宫男厕2-7号。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该公司经理。原告马春亭诉被告大庆市东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高新商初字第167号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春亭于2017年1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大庆市东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将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龙宫南侧一层1-27号、面积为1063.43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至申请执行人马春亭名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高新商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