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3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杰与陕西秦瀚建设有限公司、彭延明申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陕西秦瀚建设有限公司,彭廷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3民初146号申请人陈杰。被申请人陕西秦瀚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彭廷明。原告陈杰诉被告彭廷明、陕西秦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杰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秦瀚建设有限公司、彭廷明在宁陕县教育体育局未结工程款3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同时另向本院缴纳担保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杰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定如下:对陕西秦瀚建设有限公司、彭廷明在宁陕县教育体育局的未结工程款3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尹礼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云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