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223民初4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张宝峰与巴彦扎拉嘎乡人民政府、七家子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峰,巴彦扎拉嘎乡人民政府,七家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4029号原告:张宝峰,男,196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巴彦扎拉嘎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巴彦扎拉嘎乡。法定代表人:王战军职务乡长。被告:七家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巴彦扎拉嘎乡七家子村。法定代表人:吴金柱,职务村主任。原告张宝峰诉被告巴彦扎拉嘎乡人民政府、七家子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张宝峰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宝峰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2860元(缓交),减半收取6430元,由被告巴彦扎拉嘎乡人民政府负担。审判长赵锦涛审判员万丽丽人民陪审员张星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贺志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