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4民撤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余关伍等与白建华段泽耀等追偿权纠纷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某1,余关伍,李晓英,吴春凤,余某2,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白建华,段泽耀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4民撤3号原告:余某1,女,汉族,2010年07月07日生,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余关伍,男,汉族,1963年0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白石乡。原告:李晓英,女,汉族,1985年10月26日出生,住市黔江区白石乡。原告:吴春凤,女,汉族,1963年0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白石乡。原告:余某2,女,汉族,2012年12月26日生,住重庆市黔江区。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东路东段***号。法定代表人:程本才,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白建华,男,汉族,1973年11月06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告:段泽耀,男,汉族,1976年09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原告余某1、余关伍、李晓英、吴春凤、余某2诉被告白建华、段泽耀及重庆市黔江区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于当日向原告余某1、余关伍、李晓英、吴春凤、余某2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而原告余某1、余关伍、李晓英、吴春凤、余某2在其申请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未获本院批准的情况下,未按照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余某1、余关伍、李晓英、吴春凤、余某2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泽端审 判 员 彭松涛审 判 员 王勐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孙正心书 记 员 高红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