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521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马金叶、马林馨等与黎世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金叶,马林馨,马林蕊,马栋,保虎玲,黎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1财保4号申请人:马金叶,女,回族,1984年4月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宁夏西吉县村民,系死者马学智之妻。申请人:马林馨,女,回族,2008年6月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宁夏西吉县村民,系死者马学智长女。申请人:马林蕊,女,回族,2012年12月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宁夏西吉县村民,系死者马学智次女。申请人:马栋,男,回族,1962年4月1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宁夏西吉县村民,系死者马学智之父亲。申请人:保虎玲,女,回族,1964年8月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宁夏西吉县村民,系死者马学智之母亲。被申请人:黎世华,男,回族,1973年9月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甘肃省临潭县村民。申请人马金叶等因与被申请人黎世华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权属的青Ex**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所有的固得美牌宁Dxx**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马金叶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黎世华青Ex**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都财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媛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三款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