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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红德与李闯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德,李闯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1206号原告:王红德,男,汉族,1972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建,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闯,男,汉族,1984年7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德诉被告李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德卫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照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红德负担。审判员  张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