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冯衍兴与袁维建、毛艳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衍兴,袁维建,毛艳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882号原告:冯衍兴,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金亮(原告之子),住博山区。被告:袁维建,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告:毛艳清,女,成年,汉族,住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衍兴与被告袁维建、毛艳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衍兴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衍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冯衍兴负担。审判员 郑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爱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