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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02执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苏成萍与郭炳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成萍,郭炳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02执1485号申请执行人苏成萍,女,1972年10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炳兰,女,1965年4月10日生,汉族。关于申请人苏成萍与被执行人郭炳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的(2016)云0502民初13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苏成萍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郭炳兰归还给苏成萍借款20000元。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郭炳兰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炳兰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执行,被执行人郭炳兰于2017年2月15日前履行执行款8000元,在2017年3月17日履行执行款12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全额履行完毕。经申请人苏成萍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502民初13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宇审判员 连 波审判员 王黎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定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