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传琪与李孝鹏、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传琪,李孝鹏,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269号原告:陈传琪,男,1958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孔华,江西明理(赣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涛,江西明理(赣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孝鹏,男,1989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渡口路7号。法定代理人:华某,系该公司经理。原告陈传琪与被告李孝鹏、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传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传琪负担。审 判 长 严 慧审 判 员 彭行方代理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奚伟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