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漳浦华顺置业有限公司与陈港秋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浦华顺置业有限公司,陈港秋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1689号原告:漳浦华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绥安镇金浦大道西侧新都城市广场华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597889307N。法定代表人:刘维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芳紊,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港秋,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漳浦华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港秋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漳浦华顺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按规定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漳浦华顺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立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建丽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