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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民终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赵士伟、王志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士伟,王志群,河南春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8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士伟,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曹丁丁,男,汉族,1991年4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系被上诉人外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群,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段超,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春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未来路。法定代表人赵士伟,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炳太,男,汉族,1951年10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赵士伟与被上诉人王志群、河南春地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志群于2016年10月09日向柘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王志群、河南春地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733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柘城县人民法院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豫1424民初3051号民事判决,赵士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02月0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7年0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王志群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赵士伟、被上诉人河南春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同意其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王志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赵士伟、河南春地商贸有限公司亦同意其撤回起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柘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424民初305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王志群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632元,减半收取816元,由王志群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32元,减半收取816元,由赵士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玮审 判 员  张学朋代理审判员  段智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段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