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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方望菊与陈求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望菊,陈求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1126号原告:方望菊,女,汉族,1962年9月7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武汉市汉阳区,委托代理人:汪明,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严斌,男,汉族,1989年4月29日出生,系原告之子,身份证地址:武汉市硚口区。特别授权)。被告:陈求生,男,汉族,1983年5月23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武汉市新洲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号。负责人:毕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祁海燕,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望菊诉被告陈求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时,因原告方望菊申请精神残疾鉴定,故原告方望菊于2017年4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望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望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方望菊负担。审判员 王 东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曾茜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