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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6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许悦诚与钱玉妹、汤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悦诚,钱玉妹,汤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6566号原告:许悦诚,男,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益鸣,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玉妹,女,195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汤伟,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原告许悦诚诉被告钱玉妹、汤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许悦诚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悦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悦诚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建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佩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